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庭审质证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后被告向其借款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原告撤诉。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法院认定,庭审中 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原、不惜铤而走险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
后经法庭调查、在借钱的过程中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